重點整理
接到警察或地檢署通知時,先確認身分是證人、被告還是告訴人,並記下應訊時間;被告有權保持緘默、選任辯護人並請求調查有利證據。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。
我們協助的刑事情境
- 被害人提出告訴或告發,整理事證與告訴狀
- 接獲警察局或地檢署傳票,陪同應訊
- 偵查中辯護、聲請調查證據
- 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,評估是否聲請再議
- 起訴後的審判程序辯護、和解與量刑資料準備
-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
刑事程序的主要階段
- 告訴或發動偵查:被害人告訴、他人告發或警方主動調查。
- 警詢與偵查:警察詢問、檢察官訊問、蒐證。
- 偵查終結:起訴、不起訴或緩起訴。
- 審判:準備程序、審理、判決。
- 上訴與執行:對判決不服可上訴;確定後執行。
需要留意的期限
| 項目 | 期間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 | 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 |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|
| 不起訴、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| 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 |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 |
| 判決上訴 | 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 |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|
應訊前的提醒
- 確認傳票上的身分(證人、被告、告訴人)、案號與時間
- 被告得保持緘默、選任辯護人、請求調查有利證據(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)
- 不要刪除或修改手機訊息、照片等資料
- 依時間順序整理事件經過,避免憑記憶臨場陳述
- 攜帶身分證件與傳票準時到場;無法到場應事先聯繫承辦單位
預約諮詢
請來電或來信說明案件類型、目前階段與是否有期限,我們會安排諮詢時間。
網站或 Email 訊息送出不代表已成立委任,也不代表有人代為處理期限。若期限將至,請直接來電。
常見問題
接到警察局通知要去做筆錄,需要請律師嗎?
不一定,但若您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,陳述內容可能影響後續偵查方向,建議應訊前先諮詢,必要時由律師陪同。
告訴提出後可以撤回嗎?
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,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。是否撤回宜在和解條件確定、款項履行安排清楚後再決定。
收到不起訴處分書,覺得不合理怎麼辦?
告訴人可在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。期間很短,收到後請立即確認送達日期。
刑事案件可以同時請求賠償嗎?
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。哪一種較合適,依案件情況與證據狀態評估。
法規依據
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