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議離婚
雙方合意,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,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(民法第 1050 條)。協議內容應寫清楚子女、扶養費與財產安排。
離婚、子女親權、財產分配與繼承,牽涉感情與長期生活安排。先釐清法律程序與期限,再談可行的協議方式。
協議離婚須有書面、二位以上證人簽名,並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;無法協議時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,多數家事事件須先經法院調解。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,應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向法院陳報。
雙方合意,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,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(民法第 1050 條)。協議內容應寫清楚子女、扶養費與財產安排。
一方不同意時,須有民法第 1052 條所定事由,向法院請求。家事事件原則上先經法院調解(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)。
| 項目 | 期間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| 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 2 年;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 5 年 |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|
| 拋棄繼承 |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 | 民法第 1174 條 |
繼承人原則上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(民法第 1148 條),但仍建議儘早確認遺產與債務狀況。
請來電或來信說明案件類型、目前階段與是否有期限,我們會安排諮詢時間。
網站或 Email 訊息送出不代表已成立委任,也不代表有人代為處理期限。若期限將至,請直接來電。
法律上不強制,但協議書條款若不清楚,日後容易對扶養費、會面交往或財產分配產生爭議。簽署前請律師檢視條款,可以降低後續風險。
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,會考量子女年齡、意願、照顧者能力、生活環境與父母合作意願等因素(民法第 1055 條之 1)。
繼承人原則上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。若確定債務大於遺產,也可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,請儘早確認期限。
採法定財產制者,可請求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平均分配,但婚前財產、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列入。實際計算依財產時點與性質判斷。
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。